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深度貧困地區教育脫貧攻堅實施方案(2018—2020年)》關于“建立建檔立卡貧困學生教育和資助狀況年度報告制度,有關結果作為監測各地教育扶貧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據”的規定,進一步督促和指導各地各校全面做好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工作,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學生應助盡助,我們制定了《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年度報告制度》,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年度報告制度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年度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和指導各地各校全面做好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工作,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學生應助盡助,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深度貧困地區教育脫貧攻堅實施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建檔立卡貧困學生,是指符合國務院扶貧辦發布的《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相關規定,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持有《扶貧手冊》的各教育階段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本地區(校)針對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自主制定的資助政策、建檔立卡貧困學生分布情況和獲得資助情況。
建檔立卡貧困學生分布情況具體包括建檔立卡貧困學生總人數、按戶籍地(本省份和外省份)和教育階段分布情況等;建檔立卡貧困學生獲得資助情況具體包括受助學生總人數、分學段人數、資助標準、資助總金額、未受助學生人數及原因等。
第四條 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年度報告中的基礎數據,原則上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為基準,各地(校)年度報告中的數據口徑應與其保持基本一致。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將本地區上一年度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年度報告紙質件加蓋省級教育部門公章,中央高校將本校上一年度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年度報告紙質件加蓋校章,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六條 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年度報告是監測各地教育扶貧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匯總全國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情況,定期匯報給教育部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并抄報國務院扶貧辦等相關部門。
第七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根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對各省級教育部門和中央高校報送的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年度報告中的數據進行比對,并反饋比對結果。對于數據存在出入的,相關單位需及時補充說明材料。
第八條 各省級教育部門要督促和指導本地區教育部門和學校,做好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維護,確保資助數據及時、準確、完整。對未資助的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要在系統中注明未受助原因,為編寫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年度報告提供可靠的數據支撐。
第九條 各縣級教育部門要積極組織轄區內所有學校加強建檔立卡貧困學生排查工作,及時掌握被遺漏的建檔立卡貧困學生信息,協助將其補錄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對于應助未助的建檔立卡貧困學生,縣級教育部門要積極協調財政部門安排資金,按照學籍地負責的原則,由所在學校及時予以資助。
第十條 各中央高校每學期初要全面排查一次建檔立卡貧困學生信息,摸清建檔立卡貧困學生底數。各省級教育部門要組織省內高校,每學期初全面排查一次建檔立卡貧困學生信息,摸清建檔立卡貧困學生底數,尤其要加強對外省考入學生建檔立卡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十一條 各省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各區縣、各高校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情況的日常監管,通過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監測各地各校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情況。
第十二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定期通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中央高校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情況。對于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遺漏問題,經調查核實確屬重大失職行為的,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年度報告要點
2.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情況統計表
3.建檔立卡貧困學生未獲資助原因統計表
附件1
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年度報告要點
一、出臺建檔立卡貧困學生專項資助政策情況
省級政府部門或中央高校自主制定、當年仍在執行的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政策,包括資助項目名稱、資助對象、資助標準、資助年限等內容。
二、建檔立卡貧困學生分布情況
本地區建檔立卡貧困學生總人數,各教育階段建檔立卡貧困學生分布情況,按生源戶籍區分省內和省外建檔立卡貧困學生人數。
三、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情況
建檔立卡貧困學生獲得全部資助情況(既包括國家統一制定的資助政策,也包括地方政府自主制定的資助政策、學校資助和社會資助);建檔立卡貧困學生獲得國家資助情況(僅指國家統一制定的資助政策)。
各教育階段未獲資助的建檔立卡貧困學生人數(沒有獲得國家資助、地方政府資助、學校資助、社會資助的任何一項資助),需分類逐一列明未資助原因,準確注明每個原因涉及的學生人數(如原因一,學生已離校,1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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